刊登日期: | 2016/6/1 |
發文日期: | 2016/6/1 |
發文字號: | 府地籍二字第1052708298A號 |
主旨: | 本府已將104年度第1批第2次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之土地價金於105年5月26日存入本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,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,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,公告周知。 |
依據: |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、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、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。一、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、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知姓名或名稱及住址、保管款金額、保管字號: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。 二、公告起迄日期:自民國105年6月7日起至民國105年9月8日止共計3個月。 三、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: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之「雲林縣政府-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」。 四、保管處所住址: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72號。 五、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: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存入專戶起,至民國115年5月27日止10年,逾期未領取者,經結算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 六、領取保管款時,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、第22條及第23條等相關規定,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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